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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姜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2753号原告姜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丁玉虎。被告周某甲,农民。原告姜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玉虎、被告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周某乙,现已独立生活。婚前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彼此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一直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一直争吵不断,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贵院请求:1、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2、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周某乙,现已独立生活。原告因与被告经常发生争吵,于2013年8月19日诉来本院,要求按其请求予以判决。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及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已生育子女,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基于对自身和家庭的考虑作出不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合情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姜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速递费6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向前代理审判员  于晓斌代理审判员  邴兴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