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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民二终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2013)常民二终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先彦,常德鼎城久光国际商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民二终字第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先彦,女,1965年1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鼎城久光国际商厦,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鼎城路与玉霞大道交汇处(大园盘)。执行事务合伙人尤作尧。上诉人高先彦因与被上诉人常德鼎城久光国际商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3)常鼎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先彦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先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的��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先彦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高先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覃业辉审判员  许成东审判员  喻译婵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小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