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汪涛与叶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涛,叶国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66号原告:汪涛,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叶国友,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涛与被告叶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汪涛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汪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汪涛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350元(已减半收取),由汪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