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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29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阚明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阚明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2974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芳。委托代理人钱瑛。被告阚明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阚明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元,由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娓玮人民陪审员  来丽英人民陪审员  金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富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