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商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新华书店公司与被告学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学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商初字第00380号原告南京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372450-1),住所地在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56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学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海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弘景大道3666号。法定代表人蔡翔。原告新华书店公司与被告学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华书店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学海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华书店公司诉称,被告学海公司欠其图书款471786.08元,要求立即给付。被告学海公司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学海公司向原告新华书店公司购买图书,欠货款111610.90元。2010年6月20日,原告新华书店公司与被告学海公司签订《合同》1份,约定由新华书店公司向学海公司提供相关教材。合同签订后,新华书店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学海公司欠货款360175.18元。2013年5月,新华书店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学海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述事实有销货清单、《合同》、《企业询征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新华书店公司与被告学海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新华书店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有权获取货款。对新华书店公司要求学海公司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学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学海公司欠原告新华书店公司货款471786.0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377元,由被告学海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033401059040001276。审 判 长 孙大强代理审判员 郭秋菊人民陪审员 马宗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解梦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