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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广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文礼,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劳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某,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文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9月24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发现性格各异,爱好不一、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09年6月17日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故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田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另查明,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万庄派出所证明载明“田某某于2009年6月17日出走,至今未归”。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廊坊市广阳区民政局证明一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万庄派出所证明一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已超二年,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学森审判员  陈久波审判员  张晓芳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