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孙济沛与孙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济沛,孙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商初字第3054号原告:孙济沛,农民被告:孙瑾,居民原告孙济沛为与被告孙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冬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孙济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孙济沛起诉称,2011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届期未还。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针对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约定利率、还款期限等事实。被告孙瑾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查,被告孙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其为对原告的起诉与证据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条符合有效证据的要件,可以证明其诉讼主张,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孙瑾与原告孙济沛的妻子系同学。2011年5月1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五个月,月息2分。届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孙瑾向原告孙济沛借款40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被告孙瑾未依约及时归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被告孙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由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济沛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1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98元,减半收取5049元,由被告孙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冬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许天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