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16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西安正诺影视有限公司与张元龙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龙,西安正诺影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685号申请执行人张元龙,男,199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翟格民,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正诺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文艺北路190号中联颐华苑B座28层1号。法定代表人郑少康,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三终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西安正诺影视有限公司陕AJG7**东风牌、陕AS74**北汽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各一辆。(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查永谦执行员 胡跃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