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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8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聂红海与刘杰、史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红海,刘杰,史高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880-1号原告聂红海,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告刘杰,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东明县邮政局职工,住东明县。被告史高松,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东明县邮政局职工,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红海与被告刘杰、史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史高松作为担保人偿还了原告聂红海欠款20万元,且原告聂红海与被告史高松庭下对2011年10月12日的借款协议达成如下变更协议:担保人史高松偿还聂红海借款20万元后,剩余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无论借款人刘杰是否有偿还能力,聂红海都向刘杰追偿,不再追究担保人史高松的任何担保责任。原告聂红海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史高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聂红海撤回对被告史高松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红海撤回对被告史高松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郝善濮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耿纪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