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申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3-12-09
案件名称
河南省粮食局与河南宏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河南省储备粮管理中心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河南省粮食局,河南宏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河南省储备粮管理中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6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粮食局。法定代表人:苗永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卫平,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雷,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宏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蓉洲,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太行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杨本书,该粮库主任。一审被告:河南省储备粮管理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法定代表人:赵立华,该中心主任。再审申请人河南省粮食局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宏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河南省储备粮管理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河南省粮食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姚爱华代理审判员 李 春代理审判员 胡 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永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