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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强奸罪,高某某,故意伤害罪,曲某某,贾某某,朱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敦刑初字第40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殿锋,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曲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桂芝,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敦检刑诉(2013)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曲某某、贾某某、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魏程程、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曲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桂芝、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殿锋、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在敦化火车站前,因搭乘出租车一事与出租车司机陈某发生争执。为此,高某某打电话找来曲某某,并通过曲打电话找来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朱某某。凌晨1时许,高某某与张某某、贾某某、朱某某在敦化市民主街北山加油站寻找到陈某,张某某、贾某某、朱某某用棍棒、木凳等工具,殴打陈某,致其右眶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曲某某、贾某某、朱某某共同赔偿陈某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000元,并得到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曲某某、贾某某、朱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各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曲某某、贾某某、朱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张某某、高某某、曲某某、贾某某、朱某某系共同犯罪。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曲某某的辩护人王桂芝关于曲某某无犯罪记录,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和高某某的辩护人关于高某某具有无犯罪记录,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审理中自愿认罪等从轻情节外,还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的辩护观点,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在量刑过程中,考虑到张某某、贾某某、朱某某均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且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也考虑到被告人贾某某、朱某某主动投案,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曲某某、贾某某、朱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9月4日止。)二、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朴松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春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