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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1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杨力诉北京众望荣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力,北京众望荣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1426号原告杨力,女,1989年6月14日出生。被告北京众望荣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10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王喜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良峰,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杨力诉被告北京众望荣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望荣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力,被告众望荣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赵良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力诉称:原告2012年6月24日入职被告公司,工作过程中,被告多次拖欠原告工资,随后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赵良峰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工资229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众望荣峰公司辩称���我公司在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已向原告支付了一千元,认可剩余欠款的事实和数额,但目前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杨力向本院出示了《欠条》二份,第一份欠条内容为:“北京众望荣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编辑赵良峰),欠员工杨力工资壹万贰仟叁(12300.00),保险十个月合计肆仟伍(4500.00),共计:欠款(16800.00),若公司无法偿还,赵良峰承担所有债务责任。”第二份欠条内容为:“今欠杨力四、五月份薪金10600.00(大写壹万零陆佰元),特此证明。”被告众望荣峰公司认可上述欠条的真实性,并主张已支付原告1000元,同意支付除保险费用之外的其他工资,但同时辩称其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被告上述款项。原告杨力认可被告已支付过1000元工资的事实。另查,原告杨力曾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该案不予受理。随后,杨力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欠条》、京东劳仲不字(2013)第028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杨力认可被告众望荣峰公司已支付过1000元工资的事实,同时,被告众望荣峰公司同意支付剩余工资,故本院对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1900元的事实,予以采信。被告以其公司经营困难为由,要求不支付原告工资的辩解,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众望荣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拖欠杨力的工资人民币二万一千九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被告北京众望荣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