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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蒋某某、李某某与陕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李某某,陕西某某木业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623号原告蒋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陕西某某木业加工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李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李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交。审判员  孙国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丹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