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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倪淑媛因与被上诉人韩博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淑媛,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孟庆宇,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红,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博彦,住吉林市。上诉人倪淑媛因与被上诉人韩博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3)船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倪淑媛没有交纳缓交的诉讼费2,1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根据倪淑媛的申请,本院同意其缓交诉讼费至结案前,本案临近结案时,向倪淑媛下发了交纳诉讼费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倪淑媛没有交纳诉讼费,也没有申请免交、缓交,故本院��按照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00元,由上诉人倪淑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福祝审 判 员  李 炜审 判 员  毕雪松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