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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71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芜中民再终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7392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山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