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赵某,1969年。被告李某,1968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3年10月30日9时开庭审理,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段绍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