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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临沂金诺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50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学锋,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金诺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培,总经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嘉民二(商)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8月5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临罗执字第1508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临沂金诺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沂金诺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宁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