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汉娃、冯随花、冯灵、李美玲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中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娃,冯随花,冯灵,李美玲,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中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第四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560号原告李汉娃,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原告冯随花,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原告冯灵,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原告李美玲,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纯儒,系咸阳市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中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席红岗,系该组组长。原告李汉娃、冯随花、冯灵、李美玲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中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两寺渡中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纯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组合法村民,婚后生有两个女儿,是双女户家庭,按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应增加半个人的分配额。从2002年至2001年被告共给村民分配征地款35820元,均未按规定给原告增加双女户半个人的份额,即1791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不能协商,经渭滨政府调解无果,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双女户依法享受的征地分配款1791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向法庭提举证据如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告是被告合法村民。2、节育手术证明。证明原告冯随花1993年做节育手术,应享受双女户各种待遇。3、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给村民每人分配征地款35800元,双女户应为17910元。4、司法建议书。证明该纠纷证明调解无效,渭滨办事处要求法院解决。被告未到庭,未质证。经综合评议: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其欲证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依据所确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李汉娃、冯随花、冯灵、李美玲系被告两寺渡中村一组村民,属于双女户家庭,1993年11月5日,冯随花在秦都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实行结扎手术。2002年至2011年被告两寺渡中村一组分配征地补偿款10次,共计35820元,原告未享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经渭滨司法所调解未果,于2013年9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四原告的户口登记在被告处,系被告处的合法村民,属于双女户家庭,原告冯随花已实行结扎手术,在分配集体财产收益或财物时,应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时应给原告增加的半人份额,计179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中村第一村民小组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汉娃、冯随花、冯灵、李美玲分配补偿款1791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军凯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亚妮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