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谈克桂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克桂,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655号原告谈克桂,女,汉族,1954年10月1日生,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王琦,系谈克桂之。被告王伟,女,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审理的原告谈克桂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克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谈克桂负担。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文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