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谈克桂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克桂,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655号原告谈克桂,女,汉族,1954年10月1日生,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王琦,系谈克桂之。被告王伟,女,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审理的原告谈克桂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克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谈克桂负担。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文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