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发,徐志臣,李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077号原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雷。被告程发,男。被告徐志臣。被告李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程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龙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