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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郝永锋与陕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王文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永锋,陕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王文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526号申请执行人郝永锋,男,1966年8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文坚,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永锋与被执行人陕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王文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郝永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万元,双方就剩余部分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52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