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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故民一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为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故城县电力公司,张某,刘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332号原告王某,农民。原告孙某,农民。被告故城县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冬,局长。被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某、孙某与被告故城县电力公司、张某、刘某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孙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孙某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1634元,减半收取817元,由原告王某、孙某负担。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俊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