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陈林梅与杭州永利摩托车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梅,杭州永利摩托车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陈林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建富。被告杭州永利摩托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玉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梅诉被告杭州永利摩托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林梅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林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5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陈林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仙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欧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