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江商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郑小良与刘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良,刘衰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江商初字第2201号原告郑小良。被告刘衰华。原告郑小良诉被告刘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衰华支付货款8820元。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根清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小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衰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2年1月19日被告刘衰华向原告郑小良出具欠条,欠条写明欠原告货款88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衰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小良货款88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衰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根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一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