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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612号原告王某甲。被告夏某。委托代理人杨为俊。委托代理人张堃。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先由审判员霍忠独任审理,后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王某甲、被告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为俊、张堃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丙。婚后夫妻感情长期不睦,争吵不休,2006年分居至今,2009年12月25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2010年11月10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后经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婚生女王某乙自出生以来患有脑瘫,系一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自2006年原、被告分居以来,一直由原告照顾、护理。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以及发生的医疗费的一半,青岛市四方区某某路X号X单元X户房屋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53785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辩称,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希望孩子有个健全的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女王某乙,系一级肢体智力残疾,平时需服药治疗。××××年××月××日育有一子王某丙,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长期不睦,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常年分居。原告于2009年12月25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2010年11月10日原告再次起诉,经青岛市四方区法院(2011)四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改善,2013年5月15日,原告再次具状来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无效。另查明,诉争房屋坐落于青岛市四方区某某路X号X单元X户,系双方共同财产,产权登记人系原告,房产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367XXX号。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夏某的月收入为1500余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诉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1)四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婚生女王某乙的残疾人证、青岛市德安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原告家庭情况证明、原告提交的2008年至2012年为婚生女王某乙买药的收据联(共计48张)、原告提交的在外租住的证明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认证,可以采信。庭审中,原告称曾借款53785元用于家庭生活,被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未及时进行化解,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曾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一次撤诉,一次法院未予准许,之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现夫妻间已互不履行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照准。原、被告婚生女王某乙系一级肢体智力残疾,双方均要求抚养,经查原、被告分居期间婚生女王某乙一直由原告抚养,从王某乙的生活现状和身体健康的角度考虑,以跟随原告生活为宜,故判王某乙归原告王某甲抚养,但被告仍有抚养王某乙的义务,根据被告夏某的收入情况,以被告每月支付王某乙抚养费300元为宜。位于青岛市四方区某某路X号X单元X户房屋现不具备依法分割的条件,以原、被告每人50%按份共有为宜。原告王某甲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本院不予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夏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王某甲抚养,被告夏某每月支付婚生女王某乙抚养费人民币300元;三、位于青岛市四方区某某路X号X单元X户房屋一处,原、被告按份共有,双方各占50%的份额;四、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0元,原告王某甲负担748元,被告夏某负担5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霍 忠审 判 员  丁汀汀人民陪审员  于春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纪晓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