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11号左嘉俊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嘉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1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嘉俊,男,20岁。因本案于2013年7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嘉俊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巧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嘉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5日下午,关某某通过电话和QQ联系被告人左嘉俊要求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被告人左嘉俊住处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德兴路某号楼下进行交易。19时许,关某某去到上述地点,被告人左嘉俊以100元的价格向关某某贩卖“K粉”一包。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并从关某某身上缴获上述毒品。经鉴定,上述毒品净重1.58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左嘉俊的行为已构成贩卖���品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左嘉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左嘉俊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对作案现场的指认笔录,证人关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对毒品、毒资、通话记录、QQ聊天记录的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左嘉俊向他人贩卖含有氯胺酮成分的毒品1.5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左嘉俊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移送的人民币100元属于毒资,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左嘉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左嘉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移送的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唐毅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艳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