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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社鹏诉王保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社鹏,王保钦,王立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张社鹏,男,汉族,1992年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孔卫东,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保钦,男,汉族,1989年2月9日出生。被告:王立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彦瑞,马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五一路西段与振兴路。负责人:李庆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亚豪,该公司职工。原告张社鹏诉被告王保钦、王立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社鹏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社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社鹏撤诉。案件受理费2194元,减半收取1097元,由原告张社鹏负担。审判员  王瑞启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