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岑志祥与和记黄埔地产(广州荔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志祥,和记黄埔地产(广州荔湾)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358号原告:岑志祥,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李耀华、刘茗轩,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记黄埔地产(广州荔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周伟淦。委托代理人:安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慧,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志祥诉被告和记黄埔地产(广州荔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岑志祥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志祥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志祥��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秋月人民陪审员 曾惠明人民陪审员 孟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