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某某、曹某某、王某某、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某某,曹某某,王某某,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沙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某某、曹某某、王某某、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南某某应履行的债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344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354元、申请执行费2190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曹某某、王某某、沙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杨陵公园路新村90号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执字第00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育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