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防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长抢劫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长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防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长。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1)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长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因被告人唐长逃脱,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12年1月20日裁定中止审理,2013年10月11日裁定恢复审理。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唐长伙同唐小龙、廖锦聪、廖树荣、唐国龙、唐国杰、唐瑜(均已判刑)、唐上典、唐国济(均另案处理)窜到防城镇至扶隆乡公路牛栏窝山口水面桥附近,在路中将石头摆放好后,便跑到山上埋伏准备拦车。约十分钟后,被害人何文强驾驶东风牌桂P832**号货车路过此地时发现有石头拦在路中间,便停车下来检查。被告人唐长手持打火机式仿真枪伙同唐小龙、廖锦聪、廖树荣、唐国龙、唐国杰、唐瑜、唐上典、唐国济持刀等工具趁机对该车进行拦截,并对车上的被害人何文强、朱伟、张美、韦忠梅进行抢劫,共抢得约人民币734元和手机、寻呼机各两台(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900元)。案发后,被告人唐长于2011年10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长逃脱监管,拒不到案,经本院决定,公安机关于2013年9月12日将被告人唐长逮捕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唐长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报案记录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何文强、朱伟、张美、韦忠梅的陈述,同案犯唐小龙、廖锦聪、廖树荣、唐国龙、唐国杰、唐瑜的供述及户口证明,证人唐某、陈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附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图及照片),疾病诊断证明书(附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收据,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唐长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长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长持械参与实施抢劫,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长提出其是从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唐长虽曾主动投案,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又逃跑,拒不到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被告人唐长辩解其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唐长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祥文代理审判员 沈 洁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家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