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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二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姜泰和与肖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泰和,肖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480号原告姜泰和,男,朝鲜族,现住珲春市。被告肖红,女,汉族,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泰和与被告肖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泰和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泰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锡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