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执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赵怀忠与胡志魁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怀忠,胡志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243号申请执行人赵怀忠,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胡志魁,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申请执行人赵怀忠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淮民一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怀忠与被执行人胡志魁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490.00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志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剑平审 判 员 张树兵代理审判员 许 永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