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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郝洪振与王耀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郝洪振;王耀峰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冀民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郝洪振。被执行人王耀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三年六月十七日制作的(2013)冀民一初字第287号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耀峰名下银行存款4825.59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殷广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