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郝洪振与王耀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郝洪振;王耀峰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冀民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郝洪振。被执行人王耀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三年六月十七日制作的(2013)冀民一初字第287号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耀峰名下银行存款4825.59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殷广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