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张忠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谭小松人民陪审员 陈楚利人民陪审员 朱献初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