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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张忠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谭小松人民陪审员  陈楚利人民陪审员  朱献初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