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洪光、盛洪平、王淑兰、杨志明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洪光,盛洪平,王淑兰,杨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557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楮玉国,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洪光。被执行人盛洪平。被执行人王淑兰。被执行人杨志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洪光、盛洪平、王淑兰、杨志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继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