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外民三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永君与杨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君,杨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外民三初字第701号原告李永君,居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曹占卫,黑龙江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树平,居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李永君与被告杨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郎芳独任审理,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君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占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树平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永君诉称:2013年4月28日,被告杨树平因急事用钱,当天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在2013年6月30日还清。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欠款;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杨树平未提供书面答辩状,未提供证据。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被告杨树平虽未质证,但原告李永君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树平在代其亲属办理与原告李永君买卖房屋交易过程中拖欠原告欠款10,000元,于2013年4月28日为原告李永君出具欠条,约定2013年6月30日还清。后被告杨树平未偿还原告李永君欠款。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君与被告杨树平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拖欠原告欠款未偿还,应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永君10,000元欠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树平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永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朗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