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微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微民初字第867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张明利。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唐广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