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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江东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宋利彬、张春冬、通化市长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宋利彬,张春冬,通化市长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江东民初字第7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负责人臧瑞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艳,女。被告宋利彬,男,55岁,汉族,个体,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张春冬,女,40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通化市长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被告宋利彬、张春冬、通化市长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