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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吕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吕某,女,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张华庆,聊城东昌正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男,1988年4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东昌府区。原告吕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认识时间不长,便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因缺乏感情基础,加上性格脾气不合,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矛盾不断,经常生气吵架,导致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夏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原告吕某与被告夏某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生气,2010年11月份,因生气被告离家出走现被告下落不明,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无婚前陪嫁。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字号:Z371502-2013-00××××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吕某与被告夏某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二人又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并导致分居,已年满二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其夫妻关系确难以维继,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依法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应视为对原告诉求的默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吕某与被告夏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福涛审判员  林孟良审判员  张一水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