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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尖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水泥制品厂、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企峰混凝土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原水泥制品厂,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企峰混凝土分公司,太原狮头集团创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太原狮头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尖商初字第22号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亲贤北街宏安国际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郑福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银生,无业。被告太原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路7号。法定代表人冀庆国,厂长。被告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企峰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路7号。法定代表人毕俊安,总经理。被告太原狮头集团创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路7号。法定代表人冀庆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煜,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狮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开城街1号。法定代表人宋靖桢,总经理。被告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开城街1号。法定代表人邓守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水泥制品厂、被告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企峰混凝土分公司、被告太原狮头集团创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太原狮头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6元,减半收取16753元,由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文忠审 判 员  赵智宏人民陪审员  周 凯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