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二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陈卫红与海口美景鲍满楼酒家服务合同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红,海口美景鲍满楼酒家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龙民二初字第368号原告陈卫红。委托代理人蒙荣雄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口美景鲍满楼酒家。法定代表人许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信雄,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卫红与被告海口美景鲍满楼酒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卫红的委托代理人蒙荣雄、被告海口美景鲍满楼酒家的委托代理人陈信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卫红诉称,2012年8月25日中午,原告与朋友在滨海大道鲍满楼酒家二楼总统包厢吃饭,饭局至14时结束。原告与朋友离开包厢下楼时,走在前面的刘秀英女士发现被告酒楼一楼地板刚刚拖过,地面湿滑,赶紧提醒大家注意,但紧随其后的原告已迈过最后一节台阶,踩到一楼地板湿滑处滑倒在地。原告左腿摔伤疼痛导致无法站立,同时左手外侧有擦伤,戴在左手的祖传玉手镯已摔成四截,玉镯断后将原告左手刺破流血。同行的朋友发现酒楼一楼地面仍非常湿滑,明显刚做卫生,拖过地板,但周围并没有相应的警示标志,于是用手机拍下。原告要求鲍满楼酒楼负责人到场协商解决问题,大约十几分钟后,酒楼楼面经理林霞到现场,原告向林霞明确说明其手上带的手镯为祖上流传下来,非常珍贵且极具纪念意义,希望尽快通知负责人到场协商。但林霞回避主要问题,以酒楼法定代表人出差联系不上为由拒不协商手镯损坏一事。当天17时许,滨海工商所两名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协商解决问题,但鲍满楼法定代表人仍拒不出面,逃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一家服务型企业,没有尽到合理的安保义务,导致原告人身、财产及精神受到损害,且事后没有积极诚恳地协商处理,而是想方设法推卸自己的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损坏的玉镯12000元;3、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海口美景鲍满楼酒家辩称,一、原告诉称,原告下午14时在被告处吃完饭下楼时已迈过最后一节台阶,踩到地板湿滑处滑到在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告和朋友用餐后离开包厢时是被告的服务员领引他们下楼的,下楼前,服务员不断在提醒小心楼梯,原告下楼时应当注意看着楼梯行走,但她是一边转头和朋友说话一边下楼,没有看着楼梯,还穿着高跟鞋,走下台阶时,没有沿着酒店楼梯下专门铺设的防护地毯行走离开,没有按照正常的下楼方式、姿势,而是偏离地毯踏在地毯左侧瓷砖地板上造成摔倒的。二、原告诉称,其摔倒时酒楼一楼地面刚搞卫生,拖过地板,地面湿滑,这与事实不符。因为按照被告的管理规定,只要有客人用餐,一楼地面是不能搞卫生和拖地板的,要等客人离开后才能搞卫生,当时原告摔倒时原告和被告的工作人员都在场,根本不存在地面刚搞过卫生拖地板,地面湿滑的情形。三、原告诉称,被告不积极与其协商处理,完全与事实不符。原告摔伤后,被告就委托现场的经理林霞负责与原告处理,并按原告的要求,一起到医院检查治疗,花费了检查费和医药费共计1239.9元。玉镯的问题因为涉及玉镯是新伤还是旧伤,并且原告称玉镯价格昂贵,几十万元以及承担责任问题,没有经过鉴定是不能立即解决的,因此,原告所诉被告不积极与其协商处理,与事实不符。四、原告到被告处吃饭时,没有向被告申报,如原告向被告申报,被告就会重视,加强安全保障措施。五、被鉴定的玉镯与之前见过的玉镯有区别,颜色不一样,且包装封存的盒子有动过的痕迹,被告对被鉴定的玉镯有异议。鉴定报告没有对玉镯的损坏是新伤还是旧伤进行鉴定,不能确定在被告处摔坏前的玉镯是否存在损伤;鉴定报告称,批发价为4500元,零售价为2-3倍,那么零售价应在9000-13500元之间,而鉴定报告却定为零售价为11000元-13000元,明显相互矛盾,原告的玉镯没有发票,没有完税证明,应按批发价认定。六、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认为应当依法驳回。赔礼道歉应当适用于人格权案件和责任方主观故意的案件,本案中原告玉镯摔坏不是被告主观故意造成的,不适用公开赔偿道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原告主张由于其贵重的玉镯损坏,给其精神受到伤害,要求被告承担1元的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佩戴的是翡翠手镯,属于贵重物品,稍不注意就可能破损,原告就餐前应主动向被告申报,但原告并未申报,且原告作为一名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在其应当预见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意外发生。原告未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承担次要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5日下午14时许,原告与朋友在被告处用餐后走下楼梯。由于被告刚拖过地板,地面湿滑,又没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原告在下楼梯时,不慎摔倒在地,导致原告左腿摔伤,手上佩戴的玉镯被摔碎。原告摔伤后,被告将原告送至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1239.9元。2013年6月26日,江苏省金银珠宝首饰行业协会出具编号为苏首(2013)12号鉴定报告,经鉴定,原告的玉镯原值11000元至13000元。以上事实有餐饮发票、海南省人民医院门诊收费专用收据、诊断报告、急诊病历、现场照片、医疗费发票、证人证言、鉴定报告、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庭审笔录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作为酒楼的经营者,有义务在合理限度内为消费者提供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被告在明知地面湿滑,极易造成消费者摔倒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导致原告摔伤和原告佩带的玉镯损坏的后果,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玉镯的损失12000元有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的请求,原告称该玉镯为祖传,极具纪念意义,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且原告所受损害不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故对原告的该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海口美景鲍满楼酒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卫红赔偿12000元;二、驳回原告陈卫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鉴定费10000元,由被告海口美景鲍满楼酒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燕飞审 判 员 冯 琳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