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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二终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芈兴龙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金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刘贵海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芈兴龙,宿州市金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刘贵海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二终字第0027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芈兴龙,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官桥镇白场行政村白场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66********。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宿州市金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东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77110074-7。法定代表人:李秀贞,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贵海,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官桥镇白场行政村白场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66********。上诉人芈兴龙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金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刘贵海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的(2010)宿埇民一初字第18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解亚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昊彧、代理审判员张奥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向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企业基本信息显示,宿州市金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即在一审法院判决前已注销。一审法院未审查该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0)宿埇民一初字第181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解亚洁审 判 员  吴昊彧代理审判员  张 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化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