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武应南与朱志军、朱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应南,朱智军,朱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44号申请执行人武应南,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朱智军,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大保当镇人。被执行人朱永军,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大保当镇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45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智军、朱永军还申请人武应南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2日起、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计算至本金执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70元、保全费2380元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在诉讼中,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神民初字第0451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朱智军在神木县大保当镇清水沟村的分红款37万元予以了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智军在神木县大保当镇清水沟村的分红款3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 小 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解增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小 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