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二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夏慧(会)臣与巨鹿县巨鹿镇老马庄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慧(会)臣,巨鹿县巨鹿镇老马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巨民二初字第134号原告夏慧(会)臣,个体户。被告巨鹿县巨鹿镇老马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老马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马庆中,村主任。原告夏慧臣诉被告老马庄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慧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老马庄村委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慧臣诉称,2002年至2006年被告在我饭店用餐共计欠饭费15,959元,2006年4月经对账后被告为我出具欠条予以证明,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饭费款15,959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老马庄村委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6年被告老马庄村委会在原告夏慧臣经营的饭店用餐共计欠下饭费15,959元。2006年4月经对账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的内容为,“证明,老马庄村欠会臣(02-06年)饭费壹万伍仟玖佰伍拾玖元整(15959元),老马庄村,马国群,2006年4月”,该欠条加盖了老马庄村委会公章,该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所举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饭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未到庭未答辩,应视为放弃陈述和质证的权利,欠原告饭费,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巨鹿县巨鹿镇老马庄村民委员会偿清原告夏慧臣饭费15,959元。如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元,财产保全费170元,二项合计26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