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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一初字第02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滁州市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与定远县枫之星足浴休闲会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定远县枫之星足浴休闲会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2152号原告:滁州市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负责人:洪念贵,总经理。被告:定远县枫之星足浴休闲会所。负责人:谢长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与被告定远县枫之星足浴休闲会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建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 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