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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一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唐建兵诉被告宾霜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兵,宾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一初字第914号原告唐建兵,男,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柳州兴远劳务有限公司工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托代理人邹文雄,广西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宾霜,女,1976年l2月26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告唐建兵诉被告宾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建兵及委托代理人邹文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宾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唐建兵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1月26日在柳州市柳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未能怀孕,经查是被告生理原因,经多方治疗无效.被告对原告亲戚的态度也不好;原、被告多次吵架,于2012年底,双方分室居住至今。原告经过考虑,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原告唐建兵与被告宾霜离婚。被告宾霜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综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11月26日在柳州市柳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被告一直未怀孕,后到医院检查,因被告患子宫发育畸形等疾病,不能生育小孩,经多方治疗无效。至此,夫妻间因生活琐事不断产生矛盾,感情日渐疏远。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成婚,但婚后被告因生理不能生育小孩,致使夫妻感情日渐疏远、淡漠、破裂。现原告诉请离婚,理由充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唐建兵与宾霜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建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爱萍人民陪审员  曾兴德人民陪审员  邹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焕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