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3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青岛山海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6)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龙旭,青岛金世博磨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914号申请执行人宋龙旭。被执行人青岛金世博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团结路678号。法定代表人诺.思泰凡,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宋龙旭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青开劳人仲案字(2013)第532号裁决书,经审查,被执行人青岛金世博磨具有限公司在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书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宋龙旭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妍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