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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徐法民一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李林河与林立忠、广西陆川县富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林河;林立忠;广西陆川县富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陆川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徐法民一初字第208号原告:李林河。委托代理人:麦浪,徐闻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林立忠。被告:广西陆川县富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陆川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家新。委托代理人:袁和平。原告李林河诉被告林立忠、广西陆川县富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陆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林河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85561.89元、误工费6320元、护理费245936元(包括住院护理费12640元及定残后16年的完全护理依赖护理费2332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217182.5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用1980元、鉴定费5000元、后续治疗费2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共计742980.3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林河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陆川支公司经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1、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陆川支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林河646000元。该赔偿款定于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汇至原告李林河次子李光天指定的账户(户名:李某某,账户:,开户行:*);2、原告李林河保证领取该赔偿款后,以后一切事宜均与三被告无关,原告李林河不再以任何理由向三被告主张任何权利;3、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李林河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现原告以双方达成的上述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河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在诉讼中以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陆川支公司达成协议为由而申请撤诉,理由充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7元减半收取,即2038.50元,由原告李林河负担。审 判 长  董耀奇代理审判员  陈丕芳人民陪审员  邓开元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