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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魏某追索劳务费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445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魏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某劳务费5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到期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5200元案件款,退回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