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初字第6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谭文超与刘亁荃、刘金涛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文超,刘亁荃,刘金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636-1号原告谭文超。委托代理人华丽花。被告刘亁荃。被告刘金涛。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于吉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泽伟。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63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刘亁荃所驾驶车辆进行了扣押,现因本案已审结,被告刘亁荃已履行了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X号车辆的扣押措施。代理审判员  苏显楠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 艳 搜索“”